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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咸政規〔2020〕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現將《咸寧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咸寧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提高垃圾處理質量,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湖北省定價目錄》(鄂價法規〔2018〕4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含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中轉)和處置所發生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取的費用,不包括清掃和保潔的費用。收集,是指從指定垃圾收集設施至運輸車輛所產生的費用;處置,是指對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費用。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 根據“誰產生垃圾誰付費”的原則,凡在本市建成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要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有條件的單位,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可自行將生活垃圾運至垃圾中轉站或者垃圾焚燒處理廠,免交相應環節的費用。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暫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創造條件,結合環衛體制改革,盡快向經營服務性收費轉變。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
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以及福利費等。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根據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方法:
(一)對居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人或者戶計收生活垃圾處置費,按照生活垃圾量征收垃圾收集、運輸和中轉費;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可以按照營業面積計收;
(三)對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可以按照核定載重噸位或者座位計收;
(四)對房屋建筑工程,可以按照建筑面積計收;
(五)其他可以按照垃圾產生量計收。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分收集費、運輸(中轉)費和處置費,收費標準由市發改部門會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省發改、建設部門備案。
第八條 制定、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必須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
第九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是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主體,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統一征收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針對不同收費對象采取相應方法,按照月征收或者年征收,具體采取直接征收或者委托代收方式進行: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由財政管理經費的由財政部門代收,區財政管理經費的單位由區財政統一扣繳并上繳市財政專戶。其他企事業單位由稅務部門代收;
(二)產生建筑垃圾(渣土)各類建設項目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代收;
(三)營運車輛由交通運管部門代收,公務車輛由公安交警部門代收;
(四)城市居民(包括暫住人口)由城區自來水供水部門代收;
(五)沿街門店和經營戶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上門征收;
(六)上述未包括的收費對象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征收;
(七)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與委托代收單位簽訂委托協議,代收單位可以從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3%的手續費,用以補償代收單位的勞務及費用的支出。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減免垃圾處理費。對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孤寡老人、烈屬、五保戶、城市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以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居民等對象憑有效證件辦理相關手續后實行減免。
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單位要加強對收費人員的管理,健全收費程序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運輸(中轉)和處理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已經投資在建的垃圾處理廠,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部分用于補充建設資金,但必須確保3年內建成并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市發改、財政、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要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建立合理的政府補償機制,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切實提高城市環境衛生質量。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月1日至本辦法公布之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依照2015年6月8日公布的《咸寧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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