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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青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現將《青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通過青島市城市管理局網站予以公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4月11日前反饋青島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地址:青島市市北區徐州路158號,郵編266071,聯系電話:85650961 85650600,傳真:82861171,郵箱:[email protected]。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3月12日
青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控制污染、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并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功能區以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范圍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因地制宜、屬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基層黨建工作,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置設施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擬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管理目標,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導公共機構明確垃圾分類管理責任、設置分類指導員、建立分類管理臺賬、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相關工作,督促新建住宅、開發地塊的建設開發單位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督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有害垃圾分類收集、暫存、運輸、處置的環保指導,組織做好有害垃圾處置單位的日常監管工作。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產業政策、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配合城市管理部門逐步建立垃圾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兩網融合體系。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農貿市場主辦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凈菜入市”等源頭減量活動,指導家庭過期藥品的回收處置工作和大型農貿市場易腐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建設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做好相關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手續辦理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教育系統垃圾分類實施方案,組織編寫幼兒園、中小學生活垃圾分類知識讀本,將生活垃圾分類與課堂教學有機結合,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綜合實踐活動,全面推進幼兒園、中小學校和駐青高校的垃圾分類工作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本行業或本系統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區政府(管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在區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協助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設施,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智能化、專業化、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一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利用的物品;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三)餐廚(廚余)垃圾:餐廚垃圾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瓜果皮核、畜禽產品內臟等;廚余垃圾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丟棄的果蔬、食物下腳料、剩菜剩飯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上述類別之外的生活垃圾。
居民區廚余垃圾應瀝干水分,在已開展廚余垃圾分類的區域單獨投放,其他區域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照“后端保障前端”的原則,逐步擴大居民區廚余垃圾分類覆蓋范圍,分類方式可進一步細化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分類目錄,編制投放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投放規則,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中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有關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為管理責任人;
(三)商品交易市場、會展場所、便民攤點群,開辦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臨街門店的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車站、隧道、軌道交通設施、停車場、公園、廣場、景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河道以及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市政設施,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專業作業為管理責任人;
(六)有海域使用權人的港口、碼頭、海水浴場、灘涂以及其他沿海各類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個人為管理責任人,公共區域近海岸邊、灘涂,區人民政府(管委)確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為管理責任人。
第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保持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
(二)明確公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三)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阻和制止。被勸阻人拒不改正的,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四)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收集點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記錄各類生活垃圾的產生和收運情況,并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相關數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旅行社在本市組織、接待旅游者游覽的,應當履行前款第三項職責。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醫療垃圾、建筑垃圾以及非居民家庭產生的危險廢物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七條 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前款規定的設置規范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內容。
第十九條 居民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已開展廚余垃圾分類的居民區,應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公共機構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餐飲單位或集中供餐等餐廚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加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居民區和公共機構中的大件垃圾應單獨分類收集,并劃定大件垃圾收集點。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第二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資質,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收集車輛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區主管部門報告;
(六)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交由符合規定條件的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第二十三條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依法由運輸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運輸至規定場所進行分類、拆解、回收利用。
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貯存點或具有資質的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置。
餐廚(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區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規定場所。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許可,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根據服務區域內各責任區投放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將生活垃圾收集點的垃圾收集、運輸至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貯存點或者處置場所;
(二)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并在車身清晰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丟棄、撒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五)按照要求設置車載在線監測系統,并將信息傳輸至環境衛生數字化管理信息平臺系統;
(六)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由主管部門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單位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采取循環利用等方式處置;
(二)有害垃圾由危險廢物處置企業,采取無害化方式處置;
(三)餐廚(廚余)垃圾由餐廚垃圾處置企業,采取生化處理等方式處置;
(四)大件垃圾由大件垃圾處置企業,采取資源化利用等方式處置;
(五)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焚燒企業,采取焚燒發電、供熱等資源化利用的方式處置。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取得相應資質,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相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處理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四)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
(六)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生活垃圾異地處置環境補償制度。各區人民政府(管委)跨行政區域輸出處置生活垃圾的,導出區應當向導入區及受影響區繳納環境補償資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宣傳教育與考核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區政府(管委)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分類意識,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九條 將垃圾分類作為綠色學校評選的重要指標之一,通過“小手拉大手”,全面提升廣大青少年學生的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環境保護意識。
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捐贈、義務勞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鄉村、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二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檢查考核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考核結果和評估報告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對接到的投訴、舉報及時核實處理,在七日內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垃圾收集、清運和處理的有關費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應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管理責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將分類收集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條件的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分類運輸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分類后的生活垃圾未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分類處置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可按照相關規定,將行政處罰信息記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予以失信聯合懲戒:
(一)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
(二)不按照規定清運生活垃圾,或者不按照指定地點傾倒、處置生活垃圾的;
(三)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未采取覆蓋、密閉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遺撒的;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相關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未分類投放,或者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垃圾收運的。
第四十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相應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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