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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類是城市文明的一個縮影。對于個人來說,垃圾分類是舉手之勞,但對于這座城市來說,當每個人都能做到垃圾分類時,這個城市的文明才會慢慢呈現。隨著城市的發展,群眾素質的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應當逐漸成為群眾自覺和習慣性行為。
根據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要求,昆明市被列為全國首批46個重點城市先行強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應運而生。《辦法》于2019年1月2日經昆明市第十四屆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制定受到各方關注,現對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一、 制定《辦法》的背景
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加快和居民消費水平提升,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逐年增多。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可以有效減輕生活垃圾清運壓力和終端處理壓力,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促進資源回收利用,對于培養社會資源環境意識,提升我市市民文明素質具有重要意義。2015年,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環保部、商務部將我市列為全國第一批26個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城市之一。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26號)確定昆明市為46個重點城市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分類之一。2018年,《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辦城函〔2018〕304號)要求重點城市2017年以后要公布或修訂公布生活垃圾分類地方法規。為解決我市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分類收集率低、資源回收率低、垃圾處理資源利用率低等現實問題,亟需制定出臺政府規章提供法制保障。
二、 《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計八章38條。主要從分類標準、職責分工、分類設施的設置、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規定:
(一)關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
《辦法(草案)》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26號)將生活垃圾分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三種類別的基礎上,細化了垃圾分類的類別和品種,一是增加了“其他垃圾”類別,明確“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二是在易腐垃圾種類中增加了“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品種。
(二)關于職責分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涉及多部門職責,《辦法(草案)》第五條至第八條在明確城管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的基礎上,規定了各主要涉及部門的職責:商務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對可回收物的回收進行監督管理;環保局負責對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理等進行監督管理;住建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教育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學校環境教育內容;衛計局負責指導醫療衛生系統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同時,還明確由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宣傳和實施工作。
(三)關于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
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標準不一、標示不清,國家、省暫未出臺明確的標準和規范,因此,《辦法(草案)》第十條規定由市城管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規劃及設施設置規范,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縣(市、區)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建設、設置分類設施。
(四)關于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為加強源頭管理,《辦法(草案)》第十四條明確本市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并規定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分類確定,主要是:機關、學校等自行管理的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商場、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火車站、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城市道路、公路、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按上述要求仍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屬地街道辦事處明確。
(五)關于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辦法(草案)》第四章規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與分類處理的具體要求及相關單位職責,主要是: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運輸至指定的貯存處理點,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易腐垃圾應當日產日清,按要求運輸至指定場所,并通過生物處理等技術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可回收物應當定期收集,由再生資源利用單位或者企業進行回收利用處理,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其他垃圾應當通過焚燒或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關于監督管理
《辦法(草案)》第五章從多個方面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規定:一是明確以城管局為主建立監督管理機制;二是規定街道辦事處可以招募督導員、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開展相關宣傳、指導、檢查、勸阻等方面的工作;三是明確由城管局向社會公布對違反垃圾分類的行為的投訴舉報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并定期通過媒體曝光違規行為;四是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并作為申報文明單位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申報內容。
(七)關于法律責任
按照上位法已有規定不做重復規定的原則,《辦法(草案)》僅新設兩項行政處罰:一是對違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投放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二是管理責任人未按規定設置和管理分類收集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昆明市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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