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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0-04-17


關于《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我們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了《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和人士可以在2019年10月3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2.傳真:0311-66037620
  3.通信地址:河北省司法廳立法二處(石家莊市橋西區城角街611號,郵編:05008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地方性法規反饋意見”字樣。



  河北省司法廳
  2019年9月5日




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基本原則】 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一體、市場運作、循序漸進的原則,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管理目標。

  第四條【政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重大事項協調機制,將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等方式,督促、動員單位和個人主動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第五條【部門責任】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省城鄉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分類管理】 本省城鄉生活垃圾實行分類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分地域、場所和單位,有序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具體實施時間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第七條【產生者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主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以及國有企業,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率先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八條【處理原則】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應當堅持城鄉一體、因地制宜的原則,優先采用焚燒處理方式,綜合運用生物處理、衛生填埋、堆肥等方式,逐步減少生活垃圾填埋量,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九條【權益保障】 尊重環衛工人及其勞動成果,改善工作條件,保障作業安全,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加強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條【科技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等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規劃編制】 設區的市、縣級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經論證或者聽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并與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處理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分類收集、轉運、處理、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處理的流向和流量等內容。設區的市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還應當按照城鄉一體、區域統籌的要求,明確需跨區域共建共享的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布局、服務范圍等內容。

  第十二條【年度計劃】 設區的市、縣級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和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土地供應】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和改造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選址原則】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選址應當堅持布局科學合理、節能環保、便于管理的原則。

  第十五條【選址要求】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選址應當嚴守生態紅線,兼顧區域統籌,符合環境準入條件,避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環境脆弱的區域。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股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等模式,參與經營所得分配。

  第十六條【建設要求】 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建設應當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城鄉一體化推進,建設標準應當符合或者高于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范以及環保要求。現有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應當予以升級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商業和辦公場所,應當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第十七條【處理設施建設】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建設滿足當地生活垃圾處理需要的焚燒發電廠、濕垃圾處理廠、有害垃圾處理廠、大件垃圾處理廠、垃圾中轉站等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鼓勵跨區域共建共享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集約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園。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生活垃圾最終處理需要,建設衛生填埋場,用于填埋焚燒殘渣、飛灰和應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

  第十八條【填埋設施維護】 填埋庫容已滿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當進行封場,并定期跟蹤檢測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氣、垃圾堆體沉降指標,必要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九條【設施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依法核準,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二十條【減量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要求,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降低資源消耗,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鼓勵全社會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第二十一條【商品包裝】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運輸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優先選擇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簡化包裝結構,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第二十二條【快遞包裝】 快遞企業應當提高快遞包裝綠色化、減量化水平,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回收快件包裝,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十三條【一次性用品】 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性企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可以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鼓勵、引導消費者減少一次性產品使用量,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

  第二十四條【凈菜上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鼓勵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濕垃圾處置設施,就地處置濕垃圾。

  第二十五條【辦公用品】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實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六條【分類標準】 城鄉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為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橡膠、廢織物、廢家具、廢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膠片、廢日用化學品、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等;

  (三)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廢棄物,包括食材廢料、剩飯剩菜、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農村生活垃圾無法按照前款規定分類的,可以先分為易腐垃圾與其他類型生活垃圾兩類。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等,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具體分類目錄和投放規范,提供多種形式的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

  第二十七條【收集容器標識】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便于分類投放。

  第二十八條【責任人制度】 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公共機構,由本單位負責;

  (二)城市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業主自行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未實行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三)農村居住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四)車站、機場、軌道交通、碼頭、港口,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場所,由施工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活垃圾管理部門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

  第二十九條【責任人職責】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垃圾分類知識;

  (三)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志設置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收集容器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根據垃圾種類和處理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四)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及時糾正不按分類標準投放的行為,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所在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門;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分類投放】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

  (一)按照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投放;

  (二)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采取防止破損、滲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濕垃圾不得混入廢餐具、塑料、飲料瓶罐、廢紙、廢金屬等不利于后續處理的雜質;

  (四)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餐廚廢棄物應當按本省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

  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離田農業生產廢棄物、工業廢棄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十一條【信息統計】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信息統計制度,統計分析轄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等情況,及時完善相關投放設施,指導管理責任人做好投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二條【清掃制度】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制度,明確清掃區域和作業要求。

  第三十三條【收運主體】從事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關許可。

  設區的市、縣級生活垃圾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確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以下簡稱收集、運輸單位)以及濕垃圾、干垃圾的處理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以及處理服務協議。

  第三十四條【收運方式】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對濕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對干垃圾根據實際需求定期收集、運輸。

  第三十五條【有害垃圾收集】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設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要求的有害垃圾貯存點或者臨時集中點。

  有害垃圾經過分類后屬于危險廢物的,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收集。其他有害垃圾應當及時移交有害垃圾貯存點或者臨時集中點。

  第三十六條【其他垃圾收集】 城市公園、林地、道路綠化養護和旅游景區等管理單位,應當將養護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樹木、枝葉等園林綠化垃圾單獨分類和存放,進行資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在指定地點單獨存放,由符合要求的單位收集運輸,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指定的處置場所。

  第三十七條【收集運輸單位義務】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用車輛和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的標識;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五)不得將城市生活垃圾向農村傾倒;

  (六)建立信息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的縣級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收集、運輸拒收】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分類處理】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分類處理。可回收物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進行處理;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濕垃圾應當采用生物處理、焚燒、產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干垃圾應當通過焚燒、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生活垃圾經過處理產生的生物肥料、爐渣、飛灰等,應當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條件下,通過生產建筑材料、還田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

  第四十條【處理單位義務】 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置,不得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三)按照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處置生活垃圾,及時處理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防止次生污染;

  (四)設置化驗室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生活垃圾、滲濾液等處置情況進行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

  (五)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所處理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時間、數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縣級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處理拒收】 處理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農村垃圾處理模式】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置的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轉運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鼓勵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市場化運作。

  第四十三條【農村垃圾處理方式】 城鄉結合部和人口密集區域的農村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系統。

  偏遠地區和人口分散區域的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和減量化處理;不具備就近處理條件的,應當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系統。

  第四十四條【區域補償】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生態補償機制。

  本省境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處理本地生活垃圾的,移出方應當與接收方協商一致。移出方應當根據轉移處理量向接收方支付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

  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彌補接收方垃圾處理費不足、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環境治理、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扶持和補償等。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五條【循環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利于發展循環經濟的產業政策,在資源綜合利用、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循環型服務業等領域,開展循環經濟示范工作,對符合相關產業發展導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項目予以支持。

  第四十六條【再生資源回收1】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物目錄,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四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2】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在公共機構、社區、企業等場所設置專門的回收設施,商場、超市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內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創新回收模式,增強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第四十八條【再生資源回收3】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回收和處理。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四十九條【農村濕垃圾利用】 農村地區的濕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物處理,或者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等方式,就近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五十條【干垃圾利用】 干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當通過發電、供熱等方式進行利用。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情況下,鼓勵對爐渣、飛灰等進行綜合利用,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協同處理干垃圾。



第七章 社會參與

  第五十一條【繳費義務】 城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農村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

  第五十二條【教育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列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第五十三條【宣傳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活動的監督。

  鼓勵群團組織和社會公益組織發揮各自優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公益宣傳。

  第五十四條【激勵機制】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通過建立綠色賬戶、環保檔案等方式,引導單位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五條【分類指導員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購買服務等方式,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六條【行業協會責任】 鼓勵循環經濟、市容環衛、物業管理、旅游旅館、餐飲烹飪、家政服務、商業零售等領域的相關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行業培訓,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十七條【表彰獎勵】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獎勵政策。對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對同級有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評指標。將生活垃圾分類作為文明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環保模范城市等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九條【監管職責】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省的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根據需要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現場派駐監督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日常巡查,引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予以勸告、制止。

  第六十條【第三方監督】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處理效果進行調查、統計和評估。

  第六十一條【應急管理】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二條【信用懲戒】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將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責任等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實行聯合懲戒。

  第六十三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排放中的違法行為。

  生活垃圾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聯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處,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法律責任1】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其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基礎設施的;

  (三)接到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法律責任2】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十六條【法律責任3】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法律責任4】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備專用車輛分類運輸生活垃圾,未保持車輛密閉、整潔、完好和明顯標識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法律責任5】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或者混裝混運,或者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法律責任6】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法律責任7】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將城市生活垃圾向農村傾倒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法律責任8】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法律責任9】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未按照國家、本省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造成次生污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法律責任10】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單位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個人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一千元。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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