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經理189360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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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化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懷化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垃圾。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職能分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公安局、財政局、宣傳部門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管理原則】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制度。
第六條【經營模式】 推進和完善餐廚垃圾經營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應依法和依照技術標準從事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對社會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七條【特許經營制度】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可以實行特許經營。被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負責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特許經營項目的實施、監督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許可特定經營者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圍內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同一地域范圍內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特許經營權應當授予兩個以上經營者;但特殊情況下,無法授予兩個以上經營者的除外。
第八條【遵守法律】 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九條【臺帳制度】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分別建立規范臺帳,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處置等情況,對餐廚垃圾進行全鏈條監控。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至少將臺帳保存兩年。
第十條【臺帳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臺,設置電子臺帳,采集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相關信息,匯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實施的行政行為,實現餐廚垃圾管理全面化、網格化。
第十一條【餐廚垃圾聯單制度】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并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聯單應當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向服務區域所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定期交回備案聯。聯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和印發,一式五聯:第一聯為備案聯,其余四聯為存檔聯(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各留存一聯存檔)。聯單載明下列內容:單位名稱、時間、餐廚垃圾種類和重量、驗單人員簽名。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核對聯單載明事項,確保聯單內容與餐廚垃圾的實際情況相符。
第十二條【補貼制度】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由市、區財政予以補貼。具體辦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餐廚垃圾產生行為要求】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和密閉,并標明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字樣;
(三)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時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收運,做到日產日清;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行為要求】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一次餐廚垃圾;
(二)配備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潔;
(三)提供可追溯來源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復位收集容器并保持清潔,協助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維護周邊環境衛生;
(四)運輸設備和收集容器外部標明單位名稱和專用標識;
(五)確保裝卸計量、運輸監管系統正常運行,并定期進行檢驗、校準,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六)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七)將收集的餐廚垃圾及時運送至已取得餐廚垃圾處置許可的單位進行處置;
(八)每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收運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資料;
(九)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發現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投放的餐廚垃圾出現種類、數量、產生時間等異常情況,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使用有統一標識標志的專用車輛進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五條【餐廚垃圾處置行為要求】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定期檢驗、校準計量系統,確保正常運行;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
(三)在處置過程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四)每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處置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資料;
(五)制定餐廚垃圾處置應急預案,并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二)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個人收集、運輸、處置或者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三)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和河道等天然水體;
(四)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直接飼養畜禽;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停業、歇業制度】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因突發事由暫停收集、運輸、處置的,應當即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落實承接服務的企業和銜接保障措施。
第三章 監 督
第十八條【政府管理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并應當制定有利于餐廚垃圾管理和綜合利用的政策,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工作機制,提高餐廚垃圾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可實施聯動執法。
第十九條【主管部門管理監督】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各行政管轄范圍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檢查,建立相應的管理記錄,并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廚垃圾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二)核發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情況;
(三)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情況;
(四)廢棄食用油脂的資源化利用情況;
(五)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的違法情況;
(六)餐廚垃圾管理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條【執法管理監督】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專門的餐廚垃圾管理執法隊伍,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環節進行全鏈條管控。
第二十一條【相關部門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流通環節、消費環節的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餐飲服務、單位供餐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局負責養殖環節的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飼料產品以及使用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局負責餐廚垃圾對環境造成破壞的處理,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公安局負責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檢查。
財政局負責餐廚垃圾管理過程中的行政經費保障,負責規定范圍內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單位、運輸單位、處置單位補貼。
宣傳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規定的宣傳,引導社會輿論,以建設好餐廚垃圾環境經濟為中心,開展好餐廚垃圾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監督】 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和加強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二十三條【社會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
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在受理投訴或者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四條【信用懲戒】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合機制,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單位、運輸單位和處置單位實行信用監管,按照規定將行政檢查等有關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并將嚴重失信單位納入失信黑名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責任】 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六條【違反臺帳管理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臺帳或者對臺帳弄虛作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產生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產生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收集、運輸、處置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餐廚垃圾產生行為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行為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六)、(七)、(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應急預案管理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九)項、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制定應急預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餐廚垃圾處置行為責任】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按要求配備處置設備、設施或者配備的設備、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禁止性行為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3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將餐廚垃圾排入公共設施和天然水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停業、歇業管理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參照執行規定】縣(市、區)餐廚垃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地溝油)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管理活動可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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