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經理18936085105
技術支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長島海洋生態文明綜合試驗區建設,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置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山東省長島海洋生態保護條例》、《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島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城區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它垃圾為基本分類標準。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廚余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活廢棄物;
(四)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因海島特定地域特點,下轄各鄉鎮(街道、開發管理處)根據自身特點參照執行。
第五條 區工委管委負責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各鄉鎮(街道、開發管理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相關部門、單位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實施責任主體監督管理。
區交通和住房建設管理局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考核等日常工作。
區經濟發展局負責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的政策,協調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落實,研究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
區工委宣傳文化和旅游部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各類媒體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宣傳引導。
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設施用地保障。
煙臺市生態環境局長島分局負責對有害垃圾的利用、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區社會事務局負責指導中小學、幼兒園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將垃圾分類教育納入年度考核相關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
區財政金融局負責落實垃圾分類工作減量和處置設施經費保障及相關經濟支持政策。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協助做好餐飲單位垃圾分類監督管理,督促產生廚余垃圾和食用油脂的單位做好源頭申報工作和分類運輸委托事項。
區紀工委監工委負責對全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負有監管職責的職能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監管和問責。
各鄉鎮(街道、開發管理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按照本辦法及相關政策要求,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漁村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垃圾分類管理,并將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
未盡事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 區工委管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區工委管委應當采取有利于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九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收費標準和辦法由區交通和住房建設管理局會同區經濟發展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補償處置成本的原則研究確定。
第十條 支持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定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廚余垃圾先濾去水分,再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設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四)其它垃圾投放至其它垃圾收集容器;
(五)大件垃圾自行或預約專業公司,運送到指定大件垃圾處置中心。
第十二條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建筑垃圾、大量貝殼類垃圾、死因不明的動物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處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區以及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履行物業服務的單位(組織)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委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飯店、商店、超市、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其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港口碼頭、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娛樂場館,公園綠地、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其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公路、水域及沿岸等管理范圍,其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在建建設工程的施工區域及生活區域,其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大型群眾性活動,其承辦組織者或者場地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措施;
(二)開展宣傳工作,指導、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糾正;
(三)按照國家及本區相關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定時清理、維護,并保持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四)賓館、飯店、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按照規定,將分類投放的廚余垃圾交付給有資質的收集、運輸單位分類收運,并簽訂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禁止將已分類的廚余垃圾混合投放和收運 。
第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發現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督促其按規定分類投放;對不聽勸阻的,報告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三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十六條 區交通和住房建設管理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從事廚余垃圾、其它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從事有害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區交通和住房建設管理局確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時間,應當考慮噪聲擾民、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本區生活垃圾分類標示、標識的密閉化車輛,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分類垃圾在收集、運輸過程中,應當采取覆蓋、圍擋等安全防護措施;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分類收集、運輸,并按照規定運輸至指定場所。廚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應當日產日清,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
(三)收集、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
(四)按照區交通和住房建設管理局的規定,實時、如實記錄收集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運輸去向、接收證明,執行管理臺賬和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五)遵守環境衛生法規和作業規范、操作規程。
第二十條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管理責任人混合歸集生活垃圾的,應當要求其重新歸集,再按規定交付;對拒絕重新歸集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收運,并及時報告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經營活動。
第四章 分類處置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有害垃圾采取無害化方式處置,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二)廚余垃圾由專業處置企業,采取生化處理、堆肥等方式就地處置;
(三)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采取資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處置;
(四)其它垃圾外運至有資質的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五)大件垃圾運送至指定大件垃圾處置中心拆解處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區工委管委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考核結果應當納入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第二十四條 區交通和住房建設管理局應會同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煙臺生態環境局長島分局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定期評估,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區文明單位、文明社區等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以及宣傳培訓情況納入評選條件。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由區交通和住房建設管理局受理,或者由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統一受理后移交區交通和住房建設管理局按程序處理,對涉及違法違規的交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拒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導致嚴重后果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按照相關規定將行政處罰信息記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且不聽管理責任人勸阻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建筑垃圾等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將廚余垃圾交由無資質的收集、運輸單位的,或者未簽訂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的,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收集、運輸單位不遵守相關規定的,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責令改正,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本區生活垃圾分類標示、標識的密閉化車輛,或者分類垃圾在收集、運輸過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分類收集、運輸至指定場所,或者廚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未達到日產日清,以及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未實行定期收集、運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收集、運輸生活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各類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經營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生活垃圾分類分別處置的,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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