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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綜合實驗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實驗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驗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等,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置的行為。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遵循政府推動、強制分類、系統推進、全民參與的原則。倡導全社會踐行低碳綠色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第五條實驗區交建局負責全區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片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運及相關監督工作的具體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
實驗區經發局、財金局、旅游文體局、資源生態局、社會事業局、執法應急局、市場監管局、農業農村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按照垃圾分類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主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二章分類標準與分類投放
第七條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廢棄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易腐垃圾:指餐飲垃圾、廚余垃圾等易腐性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棄的食材、剩菜剩飯、蔬菜瓜果、肉類、水產品等。
(三)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燈管,廢藥品、溫度計、血壓計,廢油漆、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第八條統一規范全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標識顏色,可回收物為藍色、易腐垃圾為綠色、有害垃圾為紅色、其他垃圾為橘黃色,根據不同的場所和產生垃圾特性,設置不同收集容器種類。
居住區設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垃圾收集容器;辦公場所設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餐飲場所設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公共區域設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農村設易腐垃圾(濕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給經區經發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二)居民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濾出水分后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從事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餐飲垃圾交由具備定法定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四)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理企業;
(五)其他垃圾投放至其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可回收物中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廢棄家具、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運。
第十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二)住宅小區,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四)客運站、港口、碼頭、船舶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村莊,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片區管理局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
第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三)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區綜合執法部門及當地片區管理局報告。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向區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各片區管理局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應當率先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建立健全本單位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三條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對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對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第十四條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專用車輛以及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的標識;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
圾;
(三)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四)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區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區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向區綜合執法部門及所在地片區管理局報告。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易腐垃圾交由區餐廚垃圾處理廠處置;
(三)有害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活由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進行焚燒處理。
第十七條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
(二)嚴格按照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處置生活垃圾,及時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三)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定期向區環衛管理部門報送數據;
(四)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檢測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并及時報送區資源生態部門;
(五)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并報區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六)國家和福建省有關生活垃圾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向區綜合執法部門及所在地片區管理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與促進保障
第十九條區交建部門應當建立鍵全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督管理和綜合考評制度。區環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現場派駐監督員。
各片區管理局、社區、村委會應當開展日常巡查,引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二十條區效能部門應當將各片區、各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實施納入工作績效考評體系。
區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村鎮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的實施納入評選標準。
第二十一條區環衛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與經發、環保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區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暢通舉報和投訴渠道,及時受理和依法查處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三條各片區管理局、區環衛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企業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并安排分類督導員,指導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正確投放。
第二十四條區宣傳部門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垃圾分類意識。區教育部門應當編印生活垃圾分類知識讀本或教材,督促各學校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全區各媒體、戶外廣告企業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五條區經發部門應當構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推進可回收物處置項目建設,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在公共機構、社區、企業等場所設置專門的分類回收設施。區資源生態部門應當完善有害垃圾收運處置體系。
第二十六條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區環衛管理部門要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并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各片區、各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引導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按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收集點的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區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按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對將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其他類型生活垃圾的,由區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將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收集運輸處理的,由區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暫扣營業執照或者經菅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按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對未將大件廢棄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交由收集、運輸單位處理的,由區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按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責任的,由區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按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在運輸生活垃圾過程中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的收運企業,由區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按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未按照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處置生活垃圾或者處廢水、廢氧、廢渣的處置企業,由區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按照國家和福建省有關規定進行分類處置。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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