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經理18936085105
技術支持
關于印發天津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國務院《“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天津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進一步增強我市餐廚垃圾管理的科學性、規范性,不斷提高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嚴防“地溝油”、“泔水豬”流向餐桌,助力“非洲豬瘟”防控,從源頭上解決餐廚垃圾引發的食品、生態安全和環境衛生問題,市城市管理委、市農業農村委和市市場監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組織落實。
市城市管理委
市農業農村委
市市場監管委
天津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建立城鄉統籌、結構合理、技術先進、能力充足、運行規范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體系,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餐飲垃圾和廚余垃圾的總稱。
餐飲垃圾,是指單位食堂、賓館、飯店和其他具有食品加工、飲食服務的企業(門店)等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過程廢棄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廚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丟棄的果蔬、生肉、肉制品及食物下腳料、剩菜剩飯、瓜果皮等。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負責、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本辦法實施,細化餐廚垃圾全鏈條管理責任,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完善全鏈條監管機制。各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進行管理。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大對養豬場(戶)禁止直接使用餐廚垃圾喂豬的宣傳力度,防止養豬場(戶)因使用餐廚垃圾喂豬引發疫情或造成疫情擴散,嚴防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流入養殖環節。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按要求存放餐飲垃圾,督促餐飲垃圾產生單位建立餐飲垃圾臺賬,與有資質的餐廚垃圾收運企業簽訂清運合同,對不落實餐飲垃圾定點清運主體責任的餐飲垃圾產生單位,及時通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研發餐廚垃圾處理技術,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 餐飲垃圾管理實行臺賬制度。餐飲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都要建立臺賬,防止出現中途打撈油脂、中途轉賣、中途丟棄等現象。臺賬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需要,編制餐廚垃圾處理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納入環衛設施布局規劃。
第十條 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選址應符合本市國土空間規劃、環衛設施布局規劃及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餐廚垃圾處理廠竣工驗收前,相關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閑置、拆除或者關閉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或場所。確需閑置、拆除或者關閉的,必須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三章 投放、收集與運輸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對產生的餐廚垃圾進行單獨存放和收集。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對餐廚垃圾實施單獨收運,收運過程中不得混入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對餐飲垃圾產生單位和已實行垃圾分類的居民小區、村莊產生的廚余垃圾實行產量和去向登記制度,并采取定時、定點的方式收集。
第十七條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產生的廢棄食用油脂應實施單獨收集和運輸,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應采用密閉、防腐專用容器盛裝,采用密閉式專用收集車進行收集,收集車的裝載設施應與餐廚垃圾的收集容器相匹配。
第十九條 餐廚垃圾應做到日產日清。產生量大、運距較遠時,可設轉運站,轉運站應采用非暴露轉運工藝。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
(三)餐廚垃圾收集應采用密閉、防腐專用容器,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餐廚垃圾專用全密閉運輸車輛,具有餐廚垃圾專用運輸車標識,并安裝定位和自動計量裝置,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等許可證件;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及監測手段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收集、運輸其產生的餐廚垃圾的,應具備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四)(五)(六)(七)項規定的條件,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不具備自行收集、運輸條件的,應當委托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收運,并按照規定與收運單位簽訂委托收運協議。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單位,并與中標人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
收集、運輸服務協議應當明確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區域開展經營服務活動,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經營服務范圍。
第四章 處置
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處置工藝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做到工藝技術先進、運行可靠、控制污染、安全衛生、節約資源、經濟合理。
第二十六條 餐廚垃圾可實行集中無害化處置和就近就地無害化處置相結合等多種處置方式。
鼓勵機關、醫院、大學食堂、夜市經濟區域、餐飲集中區域、農貿市場和標準化菜場以及實行垃圾分類的小區、村莊配置餐廚垃圾就近就地處理設施。
配備相關設施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設施投入運行前須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投入運行后應當建立處置記錄臺帳,每季度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上季度處置的餐廚垃圾種類、數量、處理剩余物去向等情況。就近就地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分離出的廢棄油脂必須交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后續處理。
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用途。
第二十七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
(三)餐廚垃圾處理設施選址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并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文件;
(四)采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五)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廢棄物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六)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七)配備沼氣監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八)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技術方案以及可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排放方案;
(九)有控制污染的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和具備自行收集、運輸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不具備自行處置條件的,應當委托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處置,并按照規定與處置單位簽訂委托處置協議。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并與中標人簽訂處置服務協議。
處置服務協議應當明確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利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委托處置協議要求接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配的餐廚垃圾。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飲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分類投放;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二)建立臺賬制度。按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標準,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產生餐飲垃圾的種類、數量和存放地點及去向。
(三)設置、配備符合標準和足夠數量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保證餐飲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密閉和整潔,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餐飲垃圾應在產生24小時內交付給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或者自行清運。
(六)餐飲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不得排入排水管道及相關附屬設施(收水井、檢查井等)、河道、公共廁所,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
(七)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三條 廚余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廚余垃圾與其他垃圾分類盛裝;
(二)按照要求將廚余垃圾與其他垃圾分別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內;
(三)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定時收運;做到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每天收運不得少于一次。
(二)將收集的餐廚垃圾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送至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當使用全密閉自動裝卸載車輛,嚴格執行定期清洗消毒制度,保持車輛干凈、整潔,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或丟棄。
(四)建立餐廚垃圾收運臺賬。每月一次向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臺賬,核實當月收運的廚余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和去向等情況,提交當月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委托收運協議的復印件。
(五)未經收運服務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殘余物的利用和排放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納餐廚垃圾。
(六)按照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開展實時、動態監測,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評價結果。
(七)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每月一次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處置臺賬,核實當月處置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和產品的種類、數量和去向等情況,并提交與收運單位簽訂的委托處置協議復印件,核定餐廚垃圾實際接收處置量。
(八)計量稱重、管理系統等輔助設施、設備、軟件應用系統應符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九)未經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簽訂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協議。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依法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單位進行公示,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依法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單位進行考核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在接到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在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申報登記、收集、運輸和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總結,向區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天津市生活廢棄物管理規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有關餐飲廢棄物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禁止行為;
(二)產生單位未申報或者未如實申報餐廚垃圾產生量;
(三)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混合投放;
(四)收集、運輸單位擅自拒絕接收按委托收集、運輸協議交付的餐廚垃圾;
(五)處置單位擅自拒絕接收按委托處置協議運送的餐廚垃圾;
(六)用餐廚垃圾作為食品加工生產原料;
(七)使用餐廚垃圾喂豬及流入養殖環節;
(八)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利用餐廚垃圾加工、生產肥料、飼料或者銷售利用餐廚垃圾加工、生產的肥料、飼料;
(九)利用餐廚垃圾非法提煉、加工、生產、出售“地溝油”;
(十)未經同意將餐廚垃圾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進行處置;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出現上述禁止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領導干部及其他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不按規定投放、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監管不力的;
(二)發現問題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或者解決不力的;
(三)在職責范圍內監管不力,發生重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環節中出現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應對不力、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的;
(五)對餐廚垃圾管理數據、相關信息弄虛作假、作表面文章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形。
對有關人員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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