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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項目運營監管考核辦法
菏城管字〔2017〕144號
關于印發《菏澤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項目運營監管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菏澤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項目運營監管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菏澤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項目運營監管考核辦法
菏澤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菏澤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項目運營監管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菏澤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的運營監管,提高運營質量,保障公共利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菏澤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方”)與北京東方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營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協議》,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菏澤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項目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的全過程監管。
第三條 市環衛辦具體負責運營的監管工作。
第四條 本監管辦法中未具體列明的內容,以《特許經營協議》中相關條款為準。
第二章 收運監管
第五條 運營方應制定針對本項目適用、可行的《餐廚廢棄物收運管理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計劃》報監管方備案,其中應包括:擬收運單位數量、預計收運量、收運協議簽訂、收集容器發放、收運車輛(人員)配備、收運應急預案等內容。
第六條 運營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廢棄物。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于一次,運營方需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文明協商收運時間、收運地點,不得擅自停運。協商不成的,由監管方協調。運營方有監督產生單位餐廚廢棄物質量的責任和義務,發現有生活垃圾混雜過多、含水率較高的現象時,應及時向有關管理和執法部門反映。
第七條 運營方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加載車輛,確保密閉、完好和整潔,并噴涂規定的標識標志。不得私自改裝收運車輛,不得發生車輛超載現象,所有收運車輛的路線需固定,不得隨意變更收運路線,若變動需經監管方同意。收運車輛非收運時間不得隨意停放,收運時應停放在監管方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便于收運的地點。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收集、運輸臺賬需每月以書面和電子版的形式報市監管方。
第九條 運營方運用自動感應傳感器、GIS.GPS等技術,將收運信息實時傳送至智慧環衛監管平臺。
第十條 運營方確保運輸過程中不得灑潑滴漏,禁止在運輸途中為增加運輸重量外加清水或其他物質。禁止在運輸途中清掏車內油脂外賣。運營方和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均不得將收運工作交由無資質單位或個人進行。禁止將餐廚廢棄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隨意傾倒,不得將廢油脂擅自處置。
第十一條 運營方應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運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運,并報市監管方備案。
第十二條 市監管方有權對運營方的收運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并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運營方必須積極配合并認真履行市餐廚廢棄物管理中心提出的整改意見。
第三章 處理監管
第十三條 收運來的餐廚廢棄物(包括食物殘余、地溝油和菜場垃圾等)需通過現場計量設備分別自動稱重,數據實時傳輸至中央控制室、市監管方監管平臺。數據記錄時需注明入場車輛所收運的區域、凈重、時間、車號、收運人員等信息,并與源頭收運時的實時車載信息進行有效比對。
第十四條 運營方應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相關要求,編制本項目的《運行和維護手冊》,其中應包括運營維護方案總體評價、系統調試與試運行、運營控制、污染物控制與排放、運營應急預案等內容,同時還需包括運營操作流程、崗位職責、各工藝流程運行主要參數、定期和年度維護檢修計劃、日常運行維護要求、正常運營所需的消耗性備品備件和事故搶修的備品備件的數量、品名和更換頻率等。
第十五條 項目設施須確保始終處于良好的運營狀態,能夠安全、穩定、連續地提供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服務,收運服務為全年無間斷,餐廚廢棄物收運的數量、質量以及處理的質量由運營方負責,有任何一項不符合,運營方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監管方將依據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運營方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運行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上報給監管方,其中應包括:餐廚廢棄物的收運及處理量情況、處理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水電氣等能源消耗情況、資源化產品產生及銷售情況、二次污染物排放和處理情況、運行監測和安全生產情況、運營人員的變動情況(如有)等。
第十七條 運營方需將每月進場餐廚廢棄物處理量以《餐廚廢棄物處理月報表》形式上報給垃圾處置監管科,經監管人員核實和負責人簽字后確認。運營方應妥善保管稱重計量原始記錄和相關憑證,以便監管方復核。
第十八條 運營方需將餐廚廢棄物預處理情況、厭氧消化處理情況、沼氣自用及發電情況、電量自用及外送情況、生物柴油提取及資源化產品的銷售情況、自動分選固形物、廢渣和沼渣產生及處理情況、沼液產生及外排量情況、除臭系統運行情況等以《月度運行報告》的形式上報給市環衛辦。
第十九條 運營方必須嚴格按照工藝要求運行除臭系統,廠內工作區域環境臭氣、除臭后排放尾氣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因除臭系統產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必須及時上報監管方以及環保主管部門。如運營方因停開、關閉或者未及時檢修除臭系統等其他情況,導致臭氣排放不達標而形成的環境投訴及處罰問題,由運營方自行承擔,同時監管方有權要求運行方及時整改,并在考核中扣分。根據環評報告書中關于廠內環境監測相關要求,運營方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并將監測報告提交給監管方備案。
第二十條 運營方應嚴格控制生產廢水的產生,保證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第二十一條 運營方在生產過程中應規范使用各種化工原料,對于生產過程中需使用的有毒、有害危險品原料必須報相關部門審批備案,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運行過程中的計量器具的管理和維護由運營方負責。運營方和監管方需經常性地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確保其工況正常、計量準確。運營方需每年對計量器具校準一次,所產生的費用由運營方承擔。運營方應做好計量設備不能正常運作的處理預案,若發現任何計量器具不準確,應盡快修理或更換。當稱重系統發生故障無法使用本運營方應立即上報監管方,將進場餐廚廢棄物稱重工作轉移至監管方指定的稱重設備進行臨時稱重計量。監管方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計量器具進行抽檢。
第二十三條 運營方嚴格做好沼氣、成品油庫的防火防爆工作,并將相應防火防爆工作方案上報監管方備案。
第二十四條 運營方應在每年的計劃維修期到來的前10天通知監管方,同時做好餐廚廢棄物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除監管方指令及《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條款外,在滿足條件下運營方不得削減或暫停餐廚廢棄物處理服務。如果在緊急情況下運營方認為必需削減或關閉餐廚廢棄物處理,應立即向監管方做出書面通知,并說明削減或關閉的原因、可能持續的時間及補救措施。運營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項目盡快恢復到緊急削減或關閉前的狀態。除不可抗力和監管方責任外,運營方應對此向監管方承擔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運營方嚴禁將廢油脂未處理達標或通過非法途徑轉賣,發現一次監管方將向運營方收取違約金20萬元。
第二十七條 對沼渣、沼液和生產廢水的處置有一項不合格的,運營方每次需向監管方支付違約金1萬元。
第四章 人員監管
第二十八條 運營方在正式運行前必須向監管方提供運行及管理主要工作人員名單及擔當的主要崗位。
第二十九條 運營方在運營過程中的機構設置調整和主要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撤換應符合《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
第三十條 運營方應對員工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能、安全防護、環境保護、緊急處理等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運營方在運行前和運行過程中每年向監管方提交人員培訓計劃,相關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上崗,確保具有相關技能。
第五章 財務監管
第三十一條 出于本項目融資的目的,將項目特許經營權作為本項目的融資質押等擔保,需征得監管方書面同意且該擔保權不應損害監管方的權利或利益。除本項目的融資外,運營方不得為其他目的對項目特許經營權、收益權進行轉讓或設置擔保權益。未經監管方同意,不得將本項目特許經營權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轉讓、承包給第三方。
第三十二條 運營方必須按照適用的法律和法規繳納稅費,《特許經營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三條 運營方按照《特許經營協議》規定向監管方提交運營和維護保函,并保持其時間的連續性。
第六章 費用結算
第三十四條 為切實做好運營監管工作,對本項目實行百分制考核,由市環衛辦負責考核(具體考核表見附件)。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合格;得分在90分以下的,以90分為扣除標準。85(含)-90分每低1分則扣除月度處理費用的0.5%;80(含)-85分每低1分則扣除月度處理費用的1%;80分以下每低1分則扣除月度處理費用的2%。
第三十五條 年度餐廚廢棄物處理服務費的調整預算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相關條款執行。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運營方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措施。監管方現場發現運營方有違規行為時,可當場阻止并采取相應措施,通知運營方現場負責人到場,雙方對事件達成統一認識后,運營方需及時組織整改
第三十七條 監管方發現問題時有提問和要求回答的權利,有權檢查運營方生產記錄、設備檢修和檢測記錄。
第三十八條 運營方應有專人負責廠內環境衛生和綠化管養工作,保持環境整潔、優美、有序。
第三十九條 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時,運營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關閉部分或整個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同時必須事發半小時內向監管小組口頭匯報,12小時內監管方提交書面報告。同時采取應急搶修措施盡快恢復運行。
第四十條 未向監管方書面備案或未經監管方書面同意,運營方不得接收處理第三方餐廚廢棄物。
第四十一條 每一運營年結束后15日內運營方需向監管方提供《年度運營報告》,總結上一年度運營情況和布置下一年度運行計劃,需包括全年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情況的總結、實際處理量匯總、資源化產品的銷售、運行單價的調整、運行履約保函的執行、年度檢修計劃的落實、年度財務狀況及審計情況運行監管的扣分情況,以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監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做到公正監管,遵守監管工作程序和堅持考核標準,如實反映運營方運營質量,并為運營方保守技術與業務秘密。對監管工作不力、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依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監管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原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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