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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心城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結合曲靖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曲靖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麒麟區、沾益縣、馬龍縣、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建成區和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應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衛生、工商、農業、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管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餐飲消費和食品流通市場。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制度。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依法繳納處置服務費。
第七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用膳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置技術開發、利用。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新技術、新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九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應當實施分類收集和處置,并與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經營協議。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產生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建立收集運輸臺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處置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建立臺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餐廚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廢棄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和密閉,并標明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字樣;
(三)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時將餐廚廢棄物交由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收運,做到日產日清;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運一次餐廚垃圾;
(二)配備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有關轉運設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潔;
(三)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四)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及時運送至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五)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應急預案,并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30日報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二)餐廚廢棄物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實行集中處置,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在處置過程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和處置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四)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置應急預案,并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在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銷售;
(二)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和河道等天然水體;
(三)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直接飼養畜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當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管理記錄。
食品藥品監督、工商、環境保護、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等有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可實施聯動執法。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二)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情況;
(三)廢棄食用油脂資源化利用情況;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違法情況;
(五)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
受理投訴或舉報后,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在受理投訴或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和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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