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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餐廚垃圾處置管理,鼓勵有關企業積極開展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工作,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深圳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43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財政補貼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包含餐廚固形物和廢棄食用油脂。
本辦法所稱餐廚固形物,是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以及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與餐廚垃圾性質相似的物品等。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餐廚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分別簡稱市、區城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做好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財政補貼的管理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按照下列事權分工負責經費保障工作:
福田、羅湖、南山、鹽田區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財政補貼由市財政承擔,其他各區(含新區管委會,下同)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財政補貼由區財政承擔。
第五條 根據餐廚垃圾收運區域范圍及終端處理設施位置,各區餐廚垃圾收運財政補貼參照以下標準執行:鹽田區、光明新區財政補貼標準為170元/噸,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坪山區、大鵬新區財政補貼標準為180元/噸,寶安區、龍崗區、龍華區財政補貼標準為190元/噸。
餐廚垃圾處理財政補貼參照統一標準110元/噸執行,待處理設施穩定投產1年后再行評估核定處理財政補貼標準。
建立財政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每3年評估一次,并根據評估情況適時調整財政補貼標準。
第六條 餐廚垃圾應當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計量和監管。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特許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特許經營企業)在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過渡期或者因處理設施檢修等原因暫時無法處理的餐廚垃圾,由市城管部門協調相關區人民政府,按照科學合理、效率優先的原則優先利用我市現有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調運處理。對無法調運處理的餐廚垃圾,應當進入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進行無害化處理。
餐廚垃圾調運至其他區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處理的,其收運財政補貼參照調出區相應標準支付,處理財政補貼參照調入區相應標準支付;餐廚垃圾進入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其收運財政補貼按照相應標準的80%執行,對其處理,不予財政補貼。
第二章 收運處理計量管理
第七條 特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深圳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收運、處理餐廚垃圾。餐廚垃圾處理設施應當配備安裝地磅計量系統及視頻監控系統。
地磅計量系統應當具有稱重、記錄、打印與數據分析、處理、傳輸功能,并應當至少每年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校驗1次。
視頻監控系統應當對地磅計量系統以及主要生產設備和關鍵環節進行監管。
第八條 餐廚垃圾收運車輛進、出場均需稱重計量,餐廚垃圾收運量取雙向稱重計量的差值。
第九條 廢棄食用油脂收運量的計算采取反向逆推法和進場地磅計量的方式進行,并按就低原則進行確定。反向逆推法即根據行業經驗并結合相關測試數據,首先計量廢棄食用油脂提煉處理后的工業毛油(含油率90%以上)量,在此基礎上乘以3倍系數后作為廢棄食用油脂收運量。反向逆推數據和進場地磅計量數據按就低原則取值作為廢棄食用油脂申報財政補貼的結算依據。
廢棄食用油脂經提煉處理后產生的污水必須達標排放。
第十條 特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污染物排放和資源化產品臺賬,并定期報送區城管部門。
收運臺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及來源明細表,產生單位定期蓋章確認的收運臺賬,電子過磅單,收運車輛行駛記錄。
處理臺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系統運行主要關鍵參數、物料流向及用電、用水、用氣等明細表。
污染物排放臺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環保部門或者區城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記錄,特許經營企業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監測次數、采樣記錄等)。
資源化產品臺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資源化產品種類、數量及產品銷售單據,工業毛油等產品買受方資質證明等。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區城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監管工作,確保收運、處理質量。
區城管部門負責監管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各個環節,包括收運數量與質量,處理技術工藝安全、環保和合法性,處理設施運行質量,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資源化產品銷售去向等。
市城管部門負責檢查監督區城管部門監管工作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區城管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監管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區城管部門采取派駐監管人員或者第三方監管機構等方式對特許經營企業收運、處理餐廚垃圾各環節進行監管。
區城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化監管平臺,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進行實時、動態、遠程監管。信息化監管平臺應當具備對收運處理量、運行過程關鍵參數、污染物排放數據以及稱重計量過程、運行關鍵環節視頻等進行監管的功能。
第十四條 區城管部門負責核實特許經營企業餐廚垃圾收運處理量的真實性及準確性,市城管部門不定期抽查。
區城管部門派駐現場監管人員或者委托的第三方監管機構監管人員要依托地磅計量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校對餐廚垃圾進、出場計量數據,定期將餐廚垃圾收運處理量匯總,并與特許經營企業核對確認蓋章。
第十五條 區城管部門按月度編制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監管報告,并報市城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市城管部門統籌全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績效評價工作,各區城管部門按年度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績效目標。
市城管部門對福田、羅湖、南山、鹽田區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財政補貼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實施績效評價;其他區城管部門對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財政補貼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形成績效報告報區財政部門及市城管部門。
第四章 財政補貼申請與支付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財政補貼經費按管理事權納入市、區城管部門年度預算管理,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將財政補貼經費指標全額下達市、區城管部門。
第十八條 福田、羅湖、南山、鹽田區城管部門負責審核轄區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財政補貼經費,并向市城管部門提出支付申請,市城管部門審定后支付給特許經營企業,同時定期將審定支付結果及相關材料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其他區城管部門負責審定轄區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財政補貼經費后支付給特許經營企業,并定期將審定支付結果及相關材料報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申請財政補貼所需材料有: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餐廚垃圾收運處理量匯總表;
(三)餐廚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監管報告;
(四)市、區城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財政補貼經費支出,依法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審計及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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