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經理189360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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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降低環境污染,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沈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沈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個人和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等單位(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日常生活和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過期食品、食品加工廢料、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內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餐廚廢棄物管理。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其他地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部門協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全市餐廚廢棄物協調和統一管理。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人民政府是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定點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監管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市場監督)部門負責根據轄區實際,督促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除個人外)與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簽署協議,規范處置餐廚廢棄物。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和處置單位進行環境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負責禽畜養殖和屠宰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直接喂養禽畜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對餐廚廢棄物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收運、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以及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涉及犯罪行為。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行為和車輛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并及時將相關違法信息、案件線索及證據資料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并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供檢測、勘驗、鑒定及審批資料等支持和配合,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本辦法中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國土規劃、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餐廚廢棄物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加工等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物實行單獨投放、定點收集、統一運輸、集中處置和分散處理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七條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運和處置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體系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餐廚廢棄物治理需要定期調整財政補貼額度,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第八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規范行業內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理行為,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范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九條倡導通過凈菜上市、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鼓勵餐廚廢棄物處置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投資建設餐廚廢棄物就地處理設施。鼓勵社會單位和個人參與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一體化經營,促進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市、區政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投訴和舉報。
第十一條市、縣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鄉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餐廚廢棄物治理規劃,統疇安排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布局、用地和規模,制定餐廚廢棄物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餐廚廢棄物實行申報登記制度,產生單位必須按規定向所在地環衛主管部門申報餐廚廢棄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等資料。
第十三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單獨收集和存放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應當配有電子標簽,封閉完好、外觀整潔,并保持收集容器周邊環境整潔。
(二)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油水分離裝置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廢棄油脂應單獨設置收集容器,不得與其他餐廚廢棄物混合收集、貯存。
(三)交由專業單位或取得城市生活垃圾(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許可的單位收運、處置。
第十四條從事城市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運、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運、處置活動。
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運輸服務許可證,許可證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服務區域等內容。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生活垃圾(餐廚廢棄物)收運許可的單位名錄。
第十五條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經營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配備符合本市規定要求的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并按規定安裝使用車輛定位儀、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等必要系統;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四)具有作業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收集運輸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清運餐廚廢棄物;
(二)將廢棄動植物油脂與其他餐廚廢棄物分別收集、運輸;
(三)保持運輸車輛整潔,運輸過程中不得拋灑滴漏;
(四)保持車輛定位儀、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系統準確完好,接受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在線監督;
(五)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電子臺賬,定期報送所在地的區環衛主管部門;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餐廚廢棄物處置工藝和技術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三)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在線監控設施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招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處置服務協議接收收運單位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處置服務協議及相關技術標準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置,儲存和處置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環境保護要求;
(三)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四)保持場所在線監控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接受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在線監督;
(五)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電子臺賬,每月將上月處置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產品流向等資料報送市環衛主管部門;
(六)設施設備停產、檢修需要中斷作業的,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書面報告市環衛主管部門;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自行處置的餐廚廢棄物的單位,應當事前向所在地的區環衛主管部門備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處置設施,并保持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其產生的廢氣、廢水、噪聲和最終產生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條區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自行處理餐廚廢棄物的單位使用設備、技術進行可行性、安全性論證,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自行處理餐廚廢棄物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處理情況臺賬,臺賬記錄結果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接受區環衛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經檢查處理質量不到要求的,將暫停自行處理改為集中處置。
第二十一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處置經營單位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環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微生物菌劑,并采取嚴格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批準同意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三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環境衛生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按規定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應交餐廚廢棄物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餐廚廢棄物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申報餐廚廢棄物的種類、預測數量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中投放或者將其他餐廚垃圾混入餐廚廢棄物中投放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將廢棄動植物油脂與其他餐廚廢棄物分別收集、儲存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記錄餐廚廢棄物處理量、處理產物去向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實施餐廚廢棄物就地處置未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環境衛生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取得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性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活動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將廢棄動植物油脂與其他餐廚廢棄物分別收集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使用密閉容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有丟棄、拋撒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環境衛生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生活垃圾(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性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處置服務協議拒絕接收收運單位運送的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病媒生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保持在線監控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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