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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株洲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云龍示范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事業單位:
《株洲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21日
株洲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為人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不含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廢棄物。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餐廚廢棄物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和各縣市的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有條件的建制鎮和鄉集鎮,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條 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管制度,防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餐飲消費和食品流通市場。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規范餐飲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的餐廚廢棄物存放、處置行為,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單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并配合相關部門查處無證照餐廚廢棄物加工經營行為。
畜牧部門負責畜禽生產場所及喂養飼料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高溫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及利用畜禽生產飼養場所生產加工餐廚廢棄物的違法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環境監督管理。
發改、公安、財政、規劃、商務、衛生、物價、教育、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標考核、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對在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鼓勵。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予以財政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城市管理、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本市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就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
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科學處置的技術研發及應用,促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廢棄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置。
市城市管理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參與,積極探索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市場化運作模式,在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中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當形成網絡。設置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九條 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防治環境污染;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后,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分別實行單獨收集、密閉儲存,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運;
(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廁所;
(四)不得將未經高溫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作為畜禽飼料;
(五)不得將廢棄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銷售。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專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
(二)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置。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日(含法定節假日)至少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一次餐廚廢棄物。
(二)在收集當日內將餐廚廢棄物清運至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處置。
(三)未經批準,不得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并征得其同意。
(四)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滴漏、撒落。
(五)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運的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處置去向等情況向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二)采取措施防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造成二次污染。
(三)不得接收、處置未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或者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四)按規定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保證設施持續穩定運行。
(五)按照規定設立安全機構或者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保證處置設施安全運行。
(六)每月10日前將上月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等情況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積極開展餐廚廢棄物處置的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工作,通過制造肥料、沼氣、燃料、工業產品等方式提高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率。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情況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制訂餐廚廢棄物突發事件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資料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對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的備案情況;
(二)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設施的運行、使用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密閉儲存以及無害化處理等情況。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舉報電話等方式,受理公眾的舉報和投訴,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食品藥品監管、食品安全、畜牧、環保、工商、質監、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有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以上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施聯合執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或者未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環保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和工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食品安全、畜牧、環保、工商、質監、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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