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經理189360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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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青田縣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青田縣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管理辦法(試行)
青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田縣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高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全面推進“美麗青田”建設,根據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所指的農村生活垃圾,是農村日常生活、農戶家庭生活及生活性服務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不包括農村的工業垃圾、建筑垃圾、醫療垃圾、農業生產產生的廢棄物、畜禽和寵物的尸體。
第三條本縣農村生活垃圾實施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分類處理,建立分類投放要定時、分類收集要定人、分類運輸要定車和分類處理要定位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置要求。遵循政府主導、群眾主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完善機制、統籌推進,源頭減量、資源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農辦負責牽頭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各鄉鎮(街道)是具體實施業主和責任單位,負責制定工作實施方案,落實管理制度,明確工作推進機制,做好垃圾分類基礎設施建設、處理終端選址、政策處理、基建工程實施、配套資金落實、項目自檢初驗、后期運行、檔案管理,指導農戶源頭分類及網格化管理等工作。縣委宣傳部、考核辦、建設、教育、財政、環保、衛計、發改、科技、商務、市場監管、農業、林業、婦聯、團縣委、供銷社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和資源利用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樹立環境保護意識,自覺遵守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六條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
第七條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辦公場所生活垃圾產生。政府采購活動中應優先考慮減少生活垃圾產生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二章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
第八條農村生活垃圾分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類。
(一)易腐垃圾,又稱可堆肥垃圾或可腐爛垃圾,指家庭生活和生活性服務業等產生的可生物降解的有機固體廢棄物。示例如下:
--家庭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
--鄉村酒店、民宿、農家樂、餐飲店、單位食堂等集中供餐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
--農貿(批)市場、村莊集市、村莊超市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有機垃圾;
--村民自帶回家的農作物秸桿、枯枝爛葉、谷殼、筍殼和庭園飼養動物糞便等可生物降解的有機垃圾。
(二)可回收物,又稱好賣垃圾,指可循環利用或再生利用的廢棄物品。示例如下:
--打印廢紙、報紙、期刊、圖書、煙花爆竹包裝筒以及各種包裝紙等廢棄紙制品;
--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廢塑料制品;
--廢金屬器材、易拉罐、罐頭盒等廢金屬物;
--用于包裝的桶、箱、瓶、壇、筐、罐、袋等廢包裝;
--干凈的舊紡織衣物和干凈的各類紡織纖維廢料等廢舊紡織物;
--電視機、冰箱、洗衣機、空調、電腦、微波爐、音響、收音機、計算器、手機、打印機、電話機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各種玻璃瓶罐、碎玻璃片、鏡子、暖瓶等廢玻璃;
--牛奶飲料紙包裝、泡沫塑料泡罩包裝、牙膏軟管、煙箔紙、方便面碗和紙杯等廢棄紙塑鋁復合包裝物;
--舊輪胎、舊密封圈和橡膠手套等廢棄橡膠及橡膠制品;
--桌、椅、沙發、床、柜等廢舊家具。
(三)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危害或潛在危害的家庭源危險廢物。示例如下:
--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棄藥品及其包裝物;
--廢棄的生活用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
--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
--廢膠片及廢像紙;
--廢熒光燈管;
--廢溫度計、血壓計;
--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
--電子類危險廢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示例如下:不可降解一次性用品、塑料袋、衛生間廢紙(衛生巾、紙尿褲)、餐巾紙、普通無汞電池、煙蒂、庭院清掃渣土等生活垃圾。
第九條農戶分類基礎設施的配置。
(一)每戶兩只垃圾桶,分為易腐垃圾(可腐爛)和其他垃圾(不可腐爛)。垃圾桶上可標注戶名、聯系黨員或網格管理員、職責、聯系方式等內容。
(二)根據各村的實際,也可采用垃圾袋,全村進行編號到戶。每戶垃圾袋按顏色不同,分裝易腐垃圾(可腐爛垃圾)、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袋裝易腐垃圾(可腐爛垃圾)時,要求濾出水分,或實行干濕分離。
(三)每戶分發垃圾分類指導手冊。
(四)每戶簽訂垃圾分類承諾書等。
第十條農村公共場所基礎設施的配置。
(一)垃圾分類宣傳欄設置在村莊主入口、公共活動場地、辦公樓、村民經常活動場所等位置;宣傳牌設置在路邊、垃圾桶邊、花壇內及其他公共場所;垃圾分類宣傳畫在宣傳欄、墻體及其他載體上張貼;在明顯地點設置宣傳標語等。
(二)分類垃圾收集桶及收集點按便于運輸、便于收集、便于投放等原則設置,要求擺放整齊、外觀整潔。
(三)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專門收集點。
(四)網格化管理公示牌等。
第十一條各鄉鎮(街道)應當組織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實行農戶源頭分類網格化管理,指導農村居民正確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一)設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減量工作予以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聘用保潔員擔任農村生活垃圾分揀員,負責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分類再投放以及分類運輸等具體工作,聘用合同應明確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的要求及標準。
(三)實行農戶分類網格化管理。鄉鎮(街道)班子及聯村干部聯系到村,村兩委干部、黨員、入黨積極分子等聯系到戶,劃分責任區,明確分類要求,實行包桶、包戶管理。
鄉鎮(街道)網格員職責為:負責聯系村及責任區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工作宣傳發動、業務培訓、督查考核等工作。
村網格員的職責為:負責聯系戶的源頭分類指導、督導、落實,參與垃圾分類評比考核,農戶分類的征信管理建議,衛生費收繳等工作。
第十二條行政村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和分類投放臺賬,指導村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設置垃圾分類投放點,并公告不同類別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第十三條農村按照“二次四分”法的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農戶應當以是否易腐爛為標準,將生活垃圾初步分為可腐爛和不可腐爛兩類,分別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集容器內;
(二)垃圾分揀員應當對不可腐爛垃圾,以能否回收和是否有害為標準進行二次分類,細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別投放至規定的收集容器內或者集中存放點。
第十四條農村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村民委員會為本村所轄范圍總責任人,具體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中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等場所,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營者為責任人。
(二)住宅等私人建筑及房前屋后,房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為責任人。
(三)道路、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村民委員會或者受托的管理單位(人員)為責任人。
(四)農村生活垃圾二次分類及投放,分揀員為責任人。
(五)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村民委員會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五條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村民委員會負責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明確擺放位置,發現破舊、污損或數量不足時,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負責聘用生活垃圾分揀員;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指導和勸告,對拒不改正的單位和個人,向相關執法部門舉報。
(二)單位和個人以及公共場所管理責任人,應保持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并按規定擺放;按照“二次四分”法將垃圾分類投放至固定的容器,保持責任范圍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三)分揀員對收集的“不可腐爛”垃圾進行二次分類,并按規定分別投放、駁運至分類集中存放。
(四)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要求進行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揀的,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向主管部門舉報處理。各責任人應當互相監督,共同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
第三章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理
第十六條科學規劃和建設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房、轉運站(中轉站)、生活垃圾處理終端等設施,規范配備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做到區域全覆蓋。
第十七條各鄉鎮(街道)負責生活垃圾轉運(中轉)、生活垃圾處理終端設施的建設,并應當定期對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等相關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及更新。
村民委員會負責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房的建設,并應當定期對相關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及更新。
第十八條縣商務、供銷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確定垃圾分類可回收物回收企業或經營戶,建立可回收物統一回收制度。建設再生資源回收信息平臺,創新回收模式,實現線上線下分類回收融合。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生活垃圾的類別分別配置車輛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或者配置具備分類收貯功能的車輛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貯、運輸。
第二十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定時定點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及時運送至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實行生活垃圾轉運的,轉運站應當符合生活垃圾分類的要求,根據生活垃圾不同種類進行分類轉運。
第二十一條農村分揀員應當每天到村中單位和個人門前、公共區域等生活垃圾投放點,對分類投放的農村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垃圾混合收集。
第二十二條負責收集、運輸的分揀員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要求進行分類或分揀;責任人拒不改正的,負責收集、運輸的分揀員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收該區域的生活垃圾并向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具備分類收貯生活垃圾功能的作業車輛,或者按照分類后不同的生活垃圾類別,分別使用相應的作業車輛。
(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應明顯標示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并保持全密閉,具有防臭、防遺撒、防滲濾液跑冒滴漏等功能。
(三)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
(四)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五)將分類垃圾分別運送至相應的處置場所。易腐垃圾由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直接運輸至易腐垃圾處理站;可回收物運輸至資源回收單位;有害垃圾由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收集后,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運輸;其他垃圾轉運至垃圾處理終端。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對“可腐爛”垃圾因地制宜地采用機器成肥、太陽能輔助堆肥、規模性生物發酵和自然堆肥等處理方式進行處置。
(二)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單位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處理。
(三)有害垃圾按相關規定交由指定的有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
(四)其他垃圾轉運至生活垃圾焚燒廠、低溫磁性熱解或者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根據人口分布、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因地制宜選擇技術可行、投資節省、效果可靠的“三化”終端處理模式。
第二十六條鼓勵城鄉分區域聯建“三化”處理終端,促進終端內各類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實現垃圾分類處理、資源利用、廢物處置的無縫高效銜接,提高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緩解生態環境壓力。
第二十七條鼓勵以政府買服務方式委托有相應服務能力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終端進行運行管理。對技術要求不高的終端,可由鄉鎮(街道)、村自行組織后期運行維護。自行維護的村,相關工作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培訓,建立運行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等,規范臺賬管理。
第二十八條支持生產企業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等產品的新型回收體系,支持大型商場超市、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快遞企業以及專業市場回收廢棄包裝、廢陶瓷、廢家居等。
第二十九條支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廢玻璃、廢竹木、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
第三十條鼓勵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第三十一條鼓勵各類慈善、環保人士、社會公益組織以及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各項工作,鼓勵社會各界向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事業捐助資金和設施、設備。
第四章長效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責任制度,多級聯動落實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健全行政村、鄉鎮(街道)檢查和考核工作制度,定期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三條以鄉鎮(街道)為主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設施、設備的長效運行維護管理;對保潔人員實行定崗、定位、定責的責任制管理,抓好日常工作的督查、考核。
第三十四條行政村可通過村規民約、實施獎懲措施等方式組織引導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工作。建立垃圾處理繳費制度,鼓勵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垃圾處理費,垃圾處理費以行政村為單位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收繳,專項用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各項工作支出,并定期公開收支情況,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逐步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第三方服務運行模式,鄉鎮負責指導督促第三方服務單位規范操作。
第三十六條鼓勵垃圾處理技術革新,利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提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條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宣傳教育,營造良好氛圍,推進工作開展。
鄉鎮(街道)要指導督促村委會定期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四分四定”(分類投放要定時、分類收集要定人、分類運輸要定車、分類處理要定位)的宣傳,提高村民主動開展垃圾分類的意識和垃圾分類的準確率。
縣農辦應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宣傳教育基地。
教育部門應把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資源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的內容,并抓好落實。
青田傳媒集團等各類媒體應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公益宣傳。
第三十八條其他規定:
(一)青田縣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領導小組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縣村莊規模、區位和人口流動性的實際情況,劃分示范村、標準村、整治村,進行分類指導。
(二)各鄉鎮要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布點,符合規劃并經縣領導小組批準的村,可參照省試點村的建設模式開展分類處置工作。其中制肥機主體設施應滿足預處理、在線監控、設施運行等需要;其他垃圾處理機器的廢水、廢氣、廢渣排放應達到國家標準及環保的要求。
(三)項目驗收按照《浙江省農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試點村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試行)》(浙村整建辦〔2016〕16號)文件及我縣相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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