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經理18936085105
技術支持
河南省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專項資金
及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依據〕 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推進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加快重點項目建設,強化財政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績效,根據《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和《河南省省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等項目建設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省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項目,是指符合國家和我省法規、文件要求的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重點工程內容、具有較高示范價值和較強帶動作用的項目。
第三條〔原則〕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規、競爭擇優、績效優先、公開公正、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職責分工〕 省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審核專項資金年度安排總體計劃,撥付下達專項資金,監督資金使用情況,指導監督各單位績效自評,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省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項目的申報和審核,監督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制定績效評價目標,并在項目建成后開展專項資金部門績效評價。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事管局按職能分工分別負責提出本領域專項資金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及相應項目具體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驗收、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省轄市及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本地區項目遴選申報工作,對所申報項目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審查,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復建設內容實施建設、驗收和績效評價。
市縣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會同市縣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支持范圍〕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范圍:
(一)省直公共機構節能綜合改造和示范單位獎勵。
(二)建筑節能,重點支持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推廣應用。
(三)列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的節能和循環經濟重大工程。
1. 靜脈產業園建設,重點支持低值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危險廢棄物集中無害化處置設施建設,以及園區監測平臺等公共服務系統建設。
2.節能環保產業示范基地建設,鼓勵以“區中園”等形式建設節能環保產業基地,支持園區技術研發、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3.產業集聚區循環化改造,重點支持能源梯級利用、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項目和公共管廊、節能環保服務平臺等設施建設。
(四)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建設、省直公共機構能源審計、能耗(效)技術標準編制等其他重點工作。
第六條〔補助標準〕 專項資金采取補助、以獎代補等兩種支持方式。
(一)公共機構節能改造,對省級財政全供的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項目全額補助,其他財政差額供應單位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給予補助。對申報創建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的節能改造項目,優先給予財政支持。
(二)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對裝配率達到50%的給予不超過20元/㎡的獎補;對達到A級及其以上的給予不超過30元/㎡的獎補;單項獎補不超過300萬元。對2018年底前實施的裝配率達到30%的給予不超過10元/㎡的獎補。
對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給予不超過30元/㎡給予獎補,單項不超過500萬元。
(三)靜脈產業園、節能環保產業示范基地、產業集聚區循環化改造等節能和循環經濟示范項目,按每個園區、基地不超過1000萬元進行獎補。
(四)省直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總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含)以下的,按照每家不超過2萬元予以補助;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家不超過4萬元予以補助。
(五)成功創建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的單位,每家給予50萬元獎勵。省級未使用財政節能專項資金實施節能改造項目、成功創建國家級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的,每家給予10萬元獎補。
第七條〔不予支持〕 對3年內已獲得中央補助資金、省級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八條〔確定年度重點〕 省發展改革委圍繞省政府明確的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于每年9月份制定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范圍和重點。
第九條〔編制實施方案〕 項目申報單位作為項目建設和資金安全使用的第一責任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項目實施負全責。項目申報單位應按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報單位承諾書。重點承諾申報項目及材料真實性,按批復方案實施項目,實施主體未列入“信用河南”黑名單。
(二)申報單位基本情況。申報單位現狀,以及能耗、水耗和資源利用情況;實施項目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項目基本情況。提出項目績效目標,明確項目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建設時序安排,項目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
(四)其他應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申報程序〕 項目申報單位按程序向業務主管部門申報實施方案。
省事管局負責組織省直公共機構節能綜合改造項目、省直公共機構能源審計項目申報工作,并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儲備項目材料。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申報工作,儲備年度備選項目。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申報工作,儲備年度備選項目。
第十一條〔組織審查〕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各地發展改革委、省事管局上報的儲備項目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論證,擬定年度專項資金支持建設的項目及獎補的園區、基地清單。
第十二條〔公示〕 省發展改革委將擬安排的項目和園區、基地分別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下達計劃〕 公示結束后,省發展改革委按程序批復公共機構節能綜合改造項目、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示范項目實施方案,下達年度投資計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綠色裝配式建筑項目申報、審核和公示,提出資金分配意見。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資金撥付〕 根據不同項目類型,采取不同的財政補助和獎勵方式予以支持。
公共機構節能綜合改造項目、能源審計項目,省財政廳根據省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投資計劃撥付補助資金。
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省財政廳根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供的申請文件撥付獎補資金。
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示范工程,采用事后獎補方式。項目通過績效評價的,列入當年投資計劃,省財政廳撥付獎補資金。
資金支付應按照財政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資金使用〕 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下達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資金嚴格按照投資計劃明確的建設內容使用專項資金。其中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工程統籌用于節能降耗、資源節約以及節能環保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組織實施〕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批復下達的實施方案、投資計劃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擅自變更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
實施方案、投資計劃原則上不做調整,因客觀原因需要對項目建設規模、投資額度以及實施期限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程序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經批準同意后執行。
第十七條〔日常管理〕 建立項目跟蹤管理制度。項目單位應在每季度結束5日內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本季度項目進展情況。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監管,實時掌握項目建設進度,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項目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第十八條〔完工報告〕 批復的項目應當在建設期滿后3個月內按程序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完工報告。完工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進度情況。提供固定資產設備購置、土建工程以及生產相關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等相關材料。
(二)投資完成情況。提供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計報告。
(三)績效目標達成情況。提供節能量、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量證明材料。
第七章 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績效目標設定〕 項目單位編制實施方案時,應當提出明確的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項目驗收、資金清算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績效目標自評〕 項目單位在項目完工后,應當開展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自評,并將績效目標達標情況作為完工報告重要內容,一并報送項目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績效評價審核〕 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事管局組織開展本領域項目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報省財政廳備案,內容包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成果等。省財政廳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抽查和再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強化責任〕 項目管理與資金安排掛鉤,對于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項目管理混亂的地方或單位,相應減少項目和資金安排數量;項目管理存在嚴重失職的單位或地區,3年內不得申請省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嚴肅工作紀律〕 對有下列情形的項目單位或地區,取消申報省節能和資源循環利用專項資金的資格,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冒領財政資金;
(二)無特殊原因,未按計劃實施項目;
(三)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審計等監督檢查的;
(四)同一項目多渠道重復申請財政資金;
(五)存在其他嚴重違反項目建設或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項目單位處罰〕 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地區、單位和個人,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河南省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及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豫財建[2014]1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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