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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和《德陽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德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德陽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縣城建成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綠化作業垃圾等廢棄物的處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屬地管理、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加強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普及活動,指導、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依法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其他機構負責具體落實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等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設置規范及分類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設置規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商環保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分類標準與分類投放
第十一條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有害垃圾,主要品種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二)易腐垃圾,主要品種包括: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品種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適時調整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品種,應投放至按要求設置的臨時貯存場所;
(二)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家庭或者單位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投放至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定的回收點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修訂。
第十三條居住區內的生活垃圾實行相對集中分類投放。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監管、信用管理體系,引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四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區和管理責任人制度。
責任區和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區域以及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公路、鐵路、機場、車站及其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公園、商場、醫院、賓館、酒店、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農貿市場、商鋪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筑工地,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待建地塊,業主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區或者管理責任人的,由有管轄權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予以確定。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明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的要求,設置責任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三)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宣傳;
(四)對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
(五)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生活垃圾分類相關數據;
(六)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六條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每日定時收集。具體時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有害垃圾運輸至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貯存場所。
可回收物運輸至再生資源回收場所。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壓縮式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灑、堆放;
(三)收集、運輸車輛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必須具有垃圾分類的標識;
(四)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符合規定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促進、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租賃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第二十二條經濟和信息、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和原料,厲行節儉,減少產品生產、流通、使用等全生產周期垃圾產生量,推行凈菜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生態環保、教育、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倡導低碳生活、適度消費,推動綠色采購、綠色辦公,推廣使用可循環利用物品,引導賓館、餐飲等服務性行業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商務、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副產品市場、零售業等重點場所和行業的監督檢查,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逐步控制、減少塑料袋的銷售、使用。
第二十三條鼓勵生活垃圾處理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科技水平。
第二十四條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措施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五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開展垃圾分類收集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課堂和課外教育,指導學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適時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提升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考核指標。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考核制度,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和標準。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制度,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互聯互通。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平臺,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市管理處罰信息應當記入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并納入行業監管體系和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正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糾正,并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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