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經理189360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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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和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維護城鄉面貌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餐廚廢棄物應當區別于日常生活垃圾放置,不得混放,并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商務、衛生、價格、農業、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貼,并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和市容環境衛生協會應當發揮行業指導作用,制定相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環境衛生達標范圍。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制定相關政策,建立激勵機制,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項目建設,提高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規模100噸/日(含100噸)以上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100噸/日以下的,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跨行政區域范圍服務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設施項目審批或者核準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收集和運輸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應當經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許可證書,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注冊資金不少于三百萬元人民幣;
(二)有具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三)有十輛以上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廚垃圾運輸專用車輛;
(四)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活動。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并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餐廚廢棄物分類存放;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和正常使用;
(三)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安裝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設備;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臺帳,每月末向所在地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月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
(五)餐廚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庫等場所;
(六)餐廚廢棄物不得出售、倒運;
(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簽訂書面協議,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收集和運輸。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和運輸餐廚廢棄物。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三)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封、完好和整潔;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五)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
第十九條 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應當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處置許可證復印件;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第四章 處置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應當經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許可證書,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處置設施規模小于100噸/日的,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處置設施規模大于100噸/日的,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準;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活動。
第二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應當由取得許可證的企業集中處置。禁止個人處置餐廚廢棄物。
禁止向食品類生產者出售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再利用加工食品類產品。
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處置協議。餐廚廢棄物處置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方法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六)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七)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置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并符合環境標準;
(八)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十)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農業部門負責畜禽養殖環節投入品的監管,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違法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監管,依法查處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監管,要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依法查處經營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食用油的行為。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餐飲服務環節監管,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建立并執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加工食用油的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處置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竣工“三同時”驗收工作,依法監管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排污情況;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超標排放油脂廢水等環境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餐飲業行業管理,引導餐飲企業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各項管理制度,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收集和運輸企業。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食用油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中標企業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目錄,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運營狀況和處理效果進行年度考核評價,公開考核評價結果。
第二十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信用體系,利用網絡平臺及時將企業行為記錄在案,并向社會公布,其記錄情況作為企業投標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協議到期,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收到申請2個月內作出答復,在解除協議前,企業必須保證正常服務。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應急方案,并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程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證的;
(二)未按照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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